杭建市〔2011〕198號
各有關單位:
《關于杭州市本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結算調整的指導意見》(杭建市〔2008〕44號和杭財基〔2008〕211號),《關于貫徹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要素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杭建市〔2008〕45號)實行以來,對推動我市建筑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秩序,指導建設市場人工和材料價格動態調整和工程結算發揮了積極作用。由于我市目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管理情況以及合同價款支付和結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場要素價格的波動趨勢又各具特性,為適應新形勢下工程實施階段合同價風險管理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市場要素價格動態管理,解決不同情形建設工程對人工、材料等費用因市場價格波動所導致的價差進行科學合理調整的需要,現結合杭州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價格動態管理原則
我市建設工程的價格動態管理實行定期發布、事先約定和責任與風險掛鉤原則。
(一)定期發布原則。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定期測算和發布人工價格指數、材料信息價等各類價格信息,及時反映本市市場價格水平的波動情況,對建設工程市場要素價格信息進行動態管理,指導工程造價計價行為。
(二)事先約定原則。發、承包雙方應充分考慮工期、市場等因素的影響,在招標文件和簽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導意見精神,事先明確約定雙方承擔的人工、材料等要素價格調整的種類、風險承擔范圍、采用的價差結算調整方式、價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當價格上漲或下跌幅度在約定的風險承擔范圍內,應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結算時價格不作調整;當價格上漲或下跌幅度超過約定的風險承擔范圍以外,其風險幅度以外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結算時價差按合同約定進行調整。
(三)責任與風險掛鉤原則。因工期延誤所產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等價格要素變化,應界定雙方責任后按以下原則處理:
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誤工期而遇價格漲跌的,延誤期間的價格上漲費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反之,因價格下降造成的價差則由發包人受益,發包人結算時扣回價差。
2、非承包方原因延誤工期而遇價格漲跌的,延誤期間的價格上漲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價差計入工程造價;反之,因價格下降造成的價差則由承包人受益,發包人不得扣回價差。
二、市場要素價格調整方式及價差計算方法
(一)材料
1、工程實施過程中,當材料市場價格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時,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計量和合同價款結算方式,采用下列調價方式之一進行動態結算調整:
(1)按時間進度分段計算:即工程實行按月計量和計算價差,合同雙方可根據當月市場信息價與投標文件編制期對應的市場信息價進行比較,調整相應價差。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標)進度分段計算:即工程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實行分段計量和計算價差,合同雙方可根據相應形象部位的合同工期相關月份的市場信息價平均值,與投標文件編制期對應的市場信息價進行比較,調整相應價差。
(3)竣工后一次性結算:即工程竣工后實行計量和價差的總結算,價差在竣工結算辦理完畢后與工程結算款一并支付。
2、合同雙方應事先在合同中約定采用的材料價格動態調價方式。按約定方法計算的材料價差,是否與當期進度款同步支付以及支付比例,由發承包雙方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事先明確約定。
3、材料價差調整計算方法:
材料價差采用抽料補差法調價,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合同約定的價格調價方式采用相對應的價差計算方法。價差只計取稅金。
(1)按時間進度分段計算調價
根據工程的每月形象進度完成情況,按照當月信息價相對于編制期信息價的變動幅度以及材料的風險承擔幅度進行當月已完工程量計量和價差計算。風險幅度以外材料價差計算公式如下:
①當單種規格材料價格上漲超過約定的風險幅度時,材料差價(正值) = 〔當月信息價 - 編制期信息價×(1+風險幅度)〕×當月單種規格材料用量。
②當單種規格材料價格下跌超過約定的風險幅度時,材料差價(負值) = 〔當月信息價 - 編制期信息價×(1-風險幅度)〕×當月單種規格材料用量。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標)分段計算調價
工程施工進度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形象部位分段節點,即可按照相應分段階段內各月信息價平均值相對于編制期信息價的變動幅度以及材料的風險承擔幅度進行已完工程量計量和價差計算。風險幅度以外材料價差計算公式如下:
①當單種規格材料價格上漲超過約定的風險幅度時,材料差價(正值) = 〔合同對應階段部位施工期內各期信息價算術平均值 -編制期信息價×(1+風險幅度)〕×對應階段部位單種規格材料用量。
②當單種規格材料價格下跌超過約定的風險幅度時,材料差價(負值)= 〔合同對應階段部位施工期內各期信息價算術平均值 - 編制期信息價×(1-風險幅度)〕×對應階段部位單種規格材料用量。
(3)竣工后一次性結算調價
工程竣工后,根據合同工期前80%月份內各期材料信息價格相對于編制期信息價的變動幅度以及材料的風險承擔幅度進行計量和結算。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計算按照日歷月份計,遇有小數即進位取整數。風險幅度以外材料價差計算公式如下:
①當單種規格材料價格上漲超過約定的風險幅度時,材料差價(正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內各期信息價算術平均值 - 編制期信息價×(1+風險幅度)〕×單種規格材料用量。
②當單種規格材料價格下跌超過約定的風險幅度時,材料差價(負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內各期信息價算術平均值 - 編制期信息價×(1-風險幅度)〕×單種規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單種規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調規格材料原合同用量與聯系單變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實施過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構配件、半產品、輔助材料和零件。“編制期信息價”,是指由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在投標截止日所在月份造價信息正刊發布的當期信息價。所在月份信息價如遇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信息價格調整的,則該月信息價格按所發布信息價執行天數加權平均。)
4、道路瀝青混合料的價格補差,其價差根據瀝青路面實施期與編制期信息價之差值按上述材料價差調整計算方法中第(2)種調價結算方式的價差計算公式進行計算,瀝青路面具體實施時間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證確定。
(二)人工
當人工市場價格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時,發、承包雙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結算方式調整人工費價差。人工價差采用價格指數法調價,價差只計取稅金。風險幅度以外人工價差計算公式為:
①當施工期人工價格指數平均值相對于編制期人工價格指數的比值上漲超過約定的風險幅度時,人工費價差(正值) = 〔合同工期內各月份人工價格指數算術平均值/編制期人工價格指數-(1+風險幅度)〕×人工費總額。
②當施工期人工價格指數平均值相對于編制期人工價格指數的比值下跌超過約定的風險幅度時,人工費價差(負值) = 〔合同工期內各月份人工價格指數算術平均值/編制期人工價格指數)-(1-風險幅度)〕×人工費總額。
(注:公式中的“人工費總額”,是指按原合同口徑計算的結算造價的人工費(包括合同價及聯系單調整部分的人工費)。“編制期人工價格指數”,是指投標截止日所在月份由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人工價格指數)
(三)施工機械
施工機械臺班的機上人工、燃料動力材料應分別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價差調整方法計算價差,同步調整結算。
三、風險范圍及其幅度一般按以下原則約定:人工價格風險幅度為5~8%,單種規格材料價格風險幅度為5~10%,施工機械臺班中的機上人工、燃料動力的風險約定幅度按相應人工、材料價格風險原則處理。
四、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或納入財政管理專項建設資金(不含市區拼盤資金)的建設工程,以及市級做地主體建設,或市區拼盤資金由市級部門建設的建設工程,其人工價格風險幅度為6%,單種規格材料價格風險幅度為10%,材料價格動態調整方式采用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標)進度分段計算或竣工后一次性結算;各區、縣(市)自行安排建設資金(含區級做地主體的),或市區拼盤資金由區級部門建設的建設工程,由相應區、縣(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本指導意見精神予以明確;其他國有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據本意見精神在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自行約定。
五、為提高工程結算的效率和質量,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結算時必須向審核單位提供由預算軟件導出的帶有計價軟件格式的電子結算文件。
六、本指導意見頒發日期之前,對已經按合同(包括補充協議)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內容或已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的工程,不再調整;頒發日期之前已完成招標或已簽訂合同的在建工程,對原招標文件或原合同約定按《關于杭州市本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結算調整的指導性意見》(杭建市〔2008〕44號、杭財基〔2008〕211號)、《關于貫徹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要素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杭建市〔2008〕45號)執行或原約定不明確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按本指導意見精神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并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之一;頒發日期之后的招投標工程,發包方應根據本指導意見的精神,在工程招標文件中明確各市場要素價格相應的風險承擔范圍、調價采用方式、價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并在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對上述內容予以明確約定。
七、本指導性意見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交易的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結算。其他資金來源的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或在合同中自行約定。
八、本指導意見由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投資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日常管理。
九、本指導意見自頒發之日起施行。《關于杭州市本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結算調整的指導意見》(杭建市〔2008〕44號、杭財基〔2008〕211號)、《關于貫徹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要素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杭建市〔2008〕45號)同時停止使用。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